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C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我國從事企業文化研究與建設的人員、機構、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做到“四個服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基礎工程,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積極促進我國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創新發展,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嚴肅組織生活,嚴明政治紀律,切實發揮好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牢記“促進企業文化,服務企業發展”的辦會宗旨,把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建成深受企業信賴的企業文化服務機構。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關于文化工作和經濟工作的大政方針,及時研究和制訂中國企業文化建設的階段性規劃、措施,促進中國企業文化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關注和了解國內外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和動態,及時掌握企事業單位在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需求,組織力量對企業文化發展中遇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搞好對企事業單位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服務。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對會員單位企業文化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培育和建立企業文化建設示范基地,推廣企業文化建設先進經驗,促進與時俱進的企業文化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四)搭建平臺,積極發現與培育企業文化建設的新生力量,充分發揮專家團隊和特約研究員隊伍的作用,努力壯大具有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企業文化隊伍。
(五)積極參加和推動中外和港澳臺地區的企業文化交流活動,借鑒吸取先進的企業文化經驗,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企業文化事業。
(六)組織力量辦好企業文化的各種培訓工作,開展企業文化建設中各項專業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有關企業文化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從事企業文化理論研究與建設做出一定成績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年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6日第五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